高速公路施工路段不减速属于交通违法吗?

2025-12-25 02: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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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属于违法行为。

1、处罚: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省交管局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规定,对机动车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处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责任事项:

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3、告知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决定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监管责任: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处罚情况监督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