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实践案例中遇到的情况,应该是第三人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电话卡、银行卡以后借给失信人员使用。这种行为法院一般是查不到的,如果查获以后核实,失信人员和借给他电话卡、银行卡使用的人都可能构成刑事违法犯罪。
失信人可能会用别人身份办理手机号、银行卡
首先,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电话卡借给或租给他人使用,违反身份信息管理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刑事违法犯罪。比如说明知对方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还把自己身份证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借给或租给对方使用,有可能构成洗钱罪、诈骗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隐瞒掩饰非法所得罪的共犯。
第三人将自己身份证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借给或租给失信人员使用,导致失信人员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罪,第三人应当列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是不是可以查到
司法实践当中,法院要查实第三人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给失信人员使用很难。公安机关也很少会为这样的事情立案侦查,通常要利害关系人自己调查取证以后向法院或公安机关报警反映,相关的司法机关才会去调查处理。举个小例子,某失信人员因为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进行限高限飞联合惩戒。
该失信人员的母亲,将自己身份证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交给其使用,导致其收入法院查询不到,自然也就无法执行。债权人通过多方打听,并且现场调查取证,将相关的证据资料向法院执行局提交,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线索,锁定了失信人员工作情况,并且领取合法收入的证据,责令相关单位人员配合法院执行,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但是,像这样的情况,法院一般都不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导致违法人员有持无恐。
第一、绝大多数失信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法院追查,都是找亲友开信用卡和手机卡自己使用。例如我们案子当中的老赖武鑫,就是使用别人的身份证,有别人开的手机卡和银行卡。这样做能暂时逃避追查,但是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资金存在他人名下的银行卡上,主人随时可以注销旧卡补办新卡,卡上的资金就成了别人的了,遇到这种情况,自己是老赖,实在是哑巴吃黄连。
第二、法院如果查,应该能查得到,但是一来这样查需要费很多精力,二来现在多数法官压根就不想查,所以依靠法院查,基本上没什么希望。
第三、申请人,也就是老赖的受害者,不要等著法院给你查,这样永远也查不清,如果可能不如自己查。老赖要生存他就需要有收入,可以通过网上悬赏,查找老赖的行踪,只要知道他在哪里,就有办法知道他的收入,然后找到证据,制服老赖就有希望了。
其实德先生建议失信被执行人,要正面面对自己的法院判决生效后的债务履行问题。可以同法院保持积极沟通,主动去说明情况,如果没有财产的展示出来。 对于法院来说,更希望是双方协商达成还款方案,只要债权人同意,法院也会帮忙做工作,打折债权或者达成一致意见的。耍小聪明一般都有可能给自己招来大麻烦。
就问题本身而言,这么点小事,别说法院了,就连债权人也能轻而易举地查到,更何况是这些司法机关呢?那么,债权人就会说了,法院既然能查,为什么不去查,不采取强制措施?这不是纵容债务人规避执行吗?纵容他们失信吗?
其实,不是法院查不到,更不是法院不去查,而是不能查。这就是关于债权债务执行中的善意文明执行。还是那句话,在所有面前,债务人的生存是第一位的。
债务人的账户被冻结,就意味着钱只能进不能出。辛辛苦苦忙活,可是最后连买菜,水电费,基本生活费用都没有了。这就严重影响到债务人的生存权。
债务人即使去法院申请,一个月几百元的生活费,而且还是半年一结,根本就无法保障债务人的正常生活。而且有的债务人因为害怕被拘留,根本就不敢去法院。上有老,下有小,债务人能做的就是:先活下去,再想办法还债!
还有的债务人,负债数额太大,只能通过再次创业来偿还;但是一无所有的债务人用什么去融资,用什么去创业?只能自己挣点钱积攒起来,当做下一次创业的本钱。假如没有这笔本钱,假如没有再次创业,很多人的债务,一辈子都难以还清。
别说债权人不同意,就连债务人本人也不想一辈子背着债务,背着“老赖”的骂名过日子。怎么办?只有一条路:就是置于死地而后生!所以,法院不是不知道债务人的这种行为,也不是纵容,正是考虑到债务人的基本,以及防范矛盾的激化。
其实在现实中,发生的债务纠纷恶性案件,几乎都是被逼得走投无路的。想一下,数千万的债务人,如果被逼得无路可走,那将是一个什么样的场面。不是人性本恶,他们不是为了生活,而是为了生存。古代的易子而食想必大家都听过吧。当危及到自己生存、生命的时候,所谓的诚信,所谓的人性,都显得很卑微。
所以,高院提出了善意文明执法。当然,不是指对恶意逃废债的,而是针对特殊情况,必须特殊对待。人权第一,债务第二。
对于债权人来说,其实更应该明白这一点:假如债务人无法生存了,走投无路了,他们还有能力还债吗?还有还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吗?债务纠纷的化解,最终要依靠债务人的创造能力和偿还能力,而不是以诚信来威胁,以道德来谴责。
很多失信人都是使用着别人的手机号,别人的银行卡,因为在法院失信被执行黑名单之内,如果失信人用别人身份办理手机号、银行卡,这是违反法院相关规定的违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都构成了违法行为,法院是可以查到的。
法院是可以查到的,如果确实做这样的事情,那么通过调查之后就能够知道到底是什么人犯的错误。
我认为是可以查到的,现在的互联网这么发达,失信人用身边人的身份办理手机号、银行卡、总会留下蛛丝马迹,通过互联网技术一定是可以查到的。